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21510号之一
原告:宿州大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三八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鑫桥中路1号院6号楼-1至9层101内9层6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州大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宿州大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大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大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宿州大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