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4民特17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
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