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3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兴隆山庄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7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十四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十四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按违约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3.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建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约金计算标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确立的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裁判规则,依法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确定的指导标准予以调整。根据中铁十四局与建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二十二号线型钢购销合同》的约定,对所有逾期支付货款均按每日0.05%(即年利率18.25%)支付违约金。鉴于中铁十四局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故一审法院酌定按违约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依然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发布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中公布的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80号]的裁判内容:在买卖合同中依据公平原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息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守约方的损失,并在该基础上再加算30%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 建材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已经按照LPR4倍标准酌定调减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法律正确,而中铁十四局现又上诉请求按照LPR的1.95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具有任何理据。(二)中铁十四局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发布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中的某一个案例来确定违约金标准,显然不具有任何理据。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亦有诸多与本案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情况类似的已生效裁判文书系明确支持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或支持按4倍LPR计算违约金。 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铁十四局立即向建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8665.62元(逾期付款利率以0.05%/日计算,自逾期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过程详见《违约金计算表》);2.中铁十四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铁十四局向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413655.43元;二、驳回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建材公司负担576元,由中铁十四局负担3664元。一审案件财产保全费2913.33元,由建材公司负担396.33元,由中铁十四局负担2517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过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双方签订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二十二号线型钢购销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货款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明显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中铁十四局主张该计算标准仍然过高,应参照(2019)最高法民再380号案例,按LPR的1.5倍计算损失再加算30%计算违约金。中铁十四局所提及的前述案例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该案二审判决中参照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按月2%的标准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因此予以调整。而本案中一审判决是依照买卖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两案案情并不相同,该案难以作为本案参考。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中铁十四局违约程度,一审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律许可范围,也未超出中铁十四局签署案涉购销合同时应预见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铁十四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28元,由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