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佛山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549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佛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0UH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兴隆山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7593717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佛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8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27468372.5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280.3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8097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4月26日,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少,暂不予处理; 2.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834的交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15日,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少,暂不予处理; 3.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8454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15日,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541472.95元; 4.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009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15日,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3072.96元; 5.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615的平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15日,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4035716.09元; 6.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H××**、鲁AG××**、鲁AJ××**、鲁A9××**、鲁AJ××**、鲁AB××**、鲁A6××**、鲁AJ××**、鲁A6××**、鲁A6××**、鲁AX××**、鲁A9××**、鲁AB××**、鲁AN××**、鲁AX××**、鲁AA××**、鲁AX××**、鲁AE××**、鲁AG××**、鲁AB××**、鲁AG××**、鲁AH××**、鲁A9××**、鲁A7××**的车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4580262元,退执行费95067.65元,余款4485194.35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4485194.35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