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3民初16266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文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津霸公路支线1000米处。
经营者:***,男,1987年7月22日,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兴隆山庄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文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文涛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文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