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执32号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钊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和尚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21680835W。
法定代表人常少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西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67303237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丰宁满族自治县钊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协议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17】第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向本院提交了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中止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字【2017】第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裘 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