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667303237Y。
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锡林西大街火车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乡***沟采砂场,住***乡***沟村。注册号:1308263031024。
经营者:***,职务:场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圣远采砂有限公司,注册号:130826000008369。
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镇***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乡***沟采砂场、**满族自治县圣远采砂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272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4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5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
四、2021年9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9100.00元,由申请人领取。
五、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