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钊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初52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钊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和尚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火车站**/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大阁镇/div>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丰宁满族自治县钊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钊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钊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暂时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择机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钊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184.07元,减半收取计170,592.04元,由丰宁满族自治县钊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