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西侧(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和悦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所作(2019)京0491民初26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66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