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03民初258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和悦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04560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南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淮南移动公司将移动手机号码139××××0000、187××××8888、187××××0009从***名下过户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无效;2、判决淮南移动公司将以上三个号码重新登记至***名下;3、淮南移动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02年在淮南移动公司营业厅办理预存话费3.8万元的业务购买139××××0000的手机号,于2010年预存2万元话费购买了手机号码187××××8888,同年又办理了187××××0009移动手机号,因***早年在外做业务,所办理的以上三个手机号码也有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2019年年底,***找到淮南移动公司查询以上三个手机号码的套餐并要求补卡,被告知以上三个手机号码早已更换使用权人,***从未将以上号码过户给任何人,淮南移动公司却未经过***同意,擅自将***名下手机号过户给他人,***年前还至淮南移动公司查询号码更名档案,淮南移动公司拒绝提供,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决。 淮南移动公司辩称:一、***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淮南移动公司核实涉案号码的情况得知,139××××0000号码于2002年3月11日入网,截至目前查询到有2次过户记录;过户时间分别为2014年2月13日和2018年8月31日;187××××8888号码于2010年6月8日入网,于2012年4月6日有笔过户记录;187××××0009于2012年9月5日入网,截至目前查到2次过户记录:过户时间分别为2014年6月9日计2015年11月26日。***当庭陈述,其与案外人***一直有经济往来,其将涉案号码给***使用。此外,结合***的证言及淮南移动公司工作人员邰某的证言可知,***尾号88888和00009的号码过户给***及其女儿***时,其本人是在场的。因此,***称涉案号码的过户其不知情,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请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前所述,涉案号码由***名下进行过户的时间发生在2012年和2014年,由此可知,***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予以全部驳回。二、淮南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涉案号码进行过户时均是按照正常手续及流程来办理,过户行为有效。根据淮南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工作人员和案外人***的证词,均可知道涉案的三个号码在办理过户时,***均到场办理了相关手续。淮南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均按照过户流程和手续来进行过户办理,不存在办理瑕疵。三、***的诉求无法实现,且可能侵犯案外人权利。根据***调取的省移动公司的涉案号码记录以及淮南移动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据均可知,涉案的三个号码都已归属于其他案外人。其他案外人均按照正常流程办理了过户,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要求将涉案号码重新过户到其名下将会损害其他案外人的权利,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请法庭查明本案事实,驳回***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提交证据 1、淮南移动公司企业工商公示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淮南移动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淮南移动公司办理过户的行为均是按照流程办理,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本院认证意见:淮南移动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2、***汽车保养手册,证明***2004年使用过139××××0000这个号码,该号码系***使用。淮南移动公司质证意见: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保修证上虽写了139××××0000但不能证明该号码归***所有。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结合淮南移动公司提交的***竞拍协议、客户入网登记表和***交费发票,可以认定***曾为该号码的使用权人。 3、***申请调查令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调取的139××××0000,187××××8888,187××××0009手机入网及过户登记表,证明尾号00000手机于2014年2月13日过户至***名下,尾号00009手机于2014年6月9日过户至***名下;尾号88888手机过户时间没有查到,现在在***名下;以上过户时间和过户信息***均不知情,***未到营业厅办理签字过户手续。淮南移动公司质证意见: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表载明的使用期限可明显看出,00000号码自2002年3月11日至2014年2月13日使用人为***,尾号88888的号码自2010年6月8日至今使用人为***,均与***无关,尾号00009号码于2014年6月9日已由***过户给***,之后又进行过两次过户,由此可知,该号码***不知过户,与事实不符。本院认证意见:淮南移动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具体的转过户时间,本院将结合庭审查明事实,综合认定。 二、淮南移动公司提交证据 1、《业务受理单》、《特殊号码使用协议》、《客户入围登记表》、《发票》,证明涉案号码187××××8888、139××××0000是由***办理的入网,入网时间分别为2010年6月8日和2002年3月。这是淮南移动公司查到的涉案号码的全部原始资料,均已提交法庭。***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尾号00000手机拍卖协议中3.8万元,没有明确最低消费,如果按每月200元消费计算的话,该号码最低也要使用到2017年,双方合同也应在2017年才能终止。尾号88888手机入网时间予以认可。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2、《移动电话业务受理单》若干份复印件,证明涉案号码均已经过多次过户,办理时均符合移动办事流程。此外可知,首次过户时间分别发生于2012年及2014年,***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质证意见:三个号码业务受理单与本案无关联性。淮南移动公司应当提供首次从***名下过户至其他人名下的业务受理单。另外从该组证据可看出,淮南移动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时,均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到淮南移动公司营业场所提供身份证、签字拍照,登记办理的,所以淮南移动公司应当提供***签名转让的手续。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3、***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尾号00009和88888的号码均是由***自愿过户给第三方,淮南移动公司及第三方均是按照正常手续和流程办理。***质证意见:***出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或者向法庭陈述具体过户详细过程,还有过户地点以及是否系***到淮南移动公司营业场所去共同办理;该份情况说明无法说明淮南移动公司是依照正常手续办理的。本院认证意见:经当庭电话核实,***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淮南移动公司的证明观点,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4、证人邰某的证言,证明涉案手机号码过户时按照正常手续办理。***质证意见:对于00000的手机号码,证人并没有如实陈述如何由***过户给***的;对于00009及88888的手机号码,证人陈述均是双方到场,签署单据,保留纸质版。但是淮南移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无法确定***到场签字,不予认可***到场签字的事实。证人陈述有这样档案的话,淮南移动公司应当依法提供该档案。本院认证意见:证人邰某系淮南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证言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2年3月,***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139××××0000手机号码,同年3月11日,***交费38000元办理了入网手续,取得该号码的使用权。后该号码被过户至***名下,淮南移动公司未能提交***过户给***的转过户手续。现该号码的持有人为***。 2010年6月8日,***与淮南移动公司签订《特殊号码使用协议》,协议约定:淮南移动公司提供***选定的特殊移动号码187××××8888,***需一次性预存话费20000元,每月最低消费额为588元,不足最低消费额度按最低消费额收取话费,超出最低消费额按实际发生话费收取,该移动号码在使用期间,如欠缴话费淮南移动公司有权停机,自停机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补缴拖欠话费的,淮南移动公司有权收回该移动号码,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日,淮南移动公司为***办理了开户手续,***取得该号码的使用权。2012年4月6日,该手机号码被过户到***名下,淮南移动公司未能提交***转过户给***的手续。现该号码的持有人为***。 2012年9月5日,***取得移动号码187××××0009,并到淮南移动公司办理了入网登记手续。2014年6月9日,该号码被过户至***名下,淮南移动公司未能提交***转过户至***名下手续。现该号码的持有人为***。 另查明,庭审中,***自称其2006年入狱,2009年12月出狱。期间,涉案尾号00000号和88888号移动手机号码由其妹交由***使用。尾号00009号手机是其借给***使用。2019年年底,其前往移动公司补卡时,才被告知案涉三个手机号码已经被过户至他人名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获得涉案电话号码139××××0000、187××××8888、187××××0009并到淮南移动公司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对该三个号码具有合法使用权,***与淮南移动公司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淮南移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办理三个号码过户到***、***名下的业务时,***本人到场提供身份证件并亲笔签字,故淮南移动公司在办理三个号码过户业务时存在过错,侵害了***的合法权益。涉案三个号码过户至***、***名下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法定及约定过户的情形,因此,涉案手机号码过户的行为无效。***要求确认涉案手机号码过户行为无效及将涉案三个手机号码重新登记在***名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自称涉案三个移动手机号码借给他人使用,直至2019年年底,其找到淮南移动公司,查询涉案三个号码的套餐并要求补卡时,才发现号码被过户他人,现无证据证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给他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已经被过户至他人名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于2020年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淮南移动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将移动手机号码139××××0000、187××××8888、187××××0009从***名下过户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移动手机号码139××××0000、187××××8888、187××××0009重新登记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账号:18×××89);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