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629号
原告: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区金州北路7号18#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0000GYD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正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565613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正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天正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计1026元,由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