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吉莲乐诚水电安装部与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6469号
原告:珠海市吉莲乐诚水电安装部,经营场所吉大。
经营者:魏大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安宁,***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朋友。
被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金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毅翔,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员工。
原告珠海市吉莲乐诚水电安装部与被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吉莲乐诚水电安装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33元,减半收取计30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庞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