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1926号
原告:***,男,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5936。
被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赖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