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1民初543号
原告:宜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宜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5.75元,减半收取为2092.88元,由原告宜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