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与仁怀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4民初6928号 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诉被告仁怀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2月2日,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00元,保全费669.00元,共计1442.00元,由原告播州区某某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