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073号
原告:裴涵申(居民身份证号:×××119),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阳金创工程有限公司,(29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涵申诉被告沈阳金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涵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