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5民初660号
原告: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十四师。
负责人:***,该事务所主任。
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