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2民终3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388号一里洋房6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3318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协议书约定的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是***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施工,而***阻碍施工,支付补偿款所附条件未成就,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不支付补偿款。。 ***辩称,***并未阻止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在先,***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相应损失进行鉴定,进一步证明“阻止施工”并未发生。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00元;支付***经济补偿款170000元;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份,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了阜南县2016年、2017年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中央奖补资金建设项目(二标段)。该项目前由***运作。后由于***的原因,导致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约谈及书面警告。2017年11月1日,***(乙方)与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就合作终止补偿费用达成协议:该项目前期由乙方运作,甲方中标。现已进入施工状态,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招标局及建设单位约谈甲方并提出书面警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退出本次合作,停止现场施工,甲方一次性补偿乙合计270000元。(除现场目前施工状态下产生的土方开挖、现场打井、人工费<仅指现场抽水、放线用工>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计,招标代理费另计,其余费用均含在该补偿款内)。乙方同意甲方于2017年11月2日另行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和妨碍甲方现场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且不予支付该补偿款。协议签订后,甲方在11月2日支付前期乙方已转入甲方负责人***账户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先行支付400000元,剩余320000及招标代理费在11月6日支付(代理费见缴费收据)。补偿款分两次付款,前期支付100000元,在11月6日一同转入乙方账户,剩余170000元在2017年11月底付清(可协商提前)。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对于该协议双方均无异议,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补偿款100000元,应按协议支付***下余补偿款170000元。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阻止其施工,对***阻止其施工所造成的损失不申请评估鉴定,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对土方工程款、打井降水款未进行结算,故对***要求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款170000元。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元,由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负担172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一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同一审一致。通过庭审调查,并综合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一审判决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是否正确。 涉案协议书虽约定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是***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施工,但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接警记录仅能反映该公司驻工地人员***的自述事实,不能证明***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前实施了阻碍施工的行为。一审法院虽对此认定事实有误,但判决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2018)皖12民终396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