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民辖终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388号一里洋房6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33181E。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柏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