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3928号
原告张某某,女,201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不字(高新)[2021]第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0553.5元;2、被告按照每个月2867.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自2021年4月起,差额随着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调整而调整,直至原告丧失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为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注册地为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号XX号,公司注册地址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公司地址一致,该地址属于西安市长安区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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