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2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五号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东西四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154元并划拨681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2021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21)陕0116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人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并撤销本案执行通知书及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后申请执行人***请求复议。2021年11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执复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2021)陕0116执异101号执行裁定。因此,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