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6民初16891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诉被告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2336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2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违法扣发的工资差额96250元(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年终奖9658.8元、2017年年终奖9658.8元、2018年年终奖9658.8元、2019年年终奖9658.8元、2020年年终奖9658.8元,共计4829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18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质量管理工程师一职。2017年1月至2月,原告怀孕待产期间,公司领导多次找到原告谈话,各种施压,逼迫其自行离职。在遭到原告明确拒绝后,该领导变本加厉,完全无视劳动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罔顾事实违法改变考核结果,多次无故恶意克扣工资及年终奖。原告因此长期心理压力过大,出现抑郁倾向,甚至频临流产。后迫于无奈,原告在公司内部进行了投诉,工作软环境有所改观,但至今被克扣工资仍未补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西安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同年8月18日该仲裁委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2336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支付2015年9月至2021年8月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请求已过仲裁时效,被告按照本单位《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根据原告的工作表现,已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不属于违法“克扣”的情形,并将考核结果对岗位绩效的调整书面邮递通知原告,原告无异议,亦不存在程序问题;2.原告要求支付2016至2020年的年终奖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仲裁时效,被告规章制度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年终奖的任何规定或约定,年终奖并非被告依法必须承担事项,而是属于公司自主经营范畴,被告有权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事实上,被告已按照当年的经营情况及员工工作表现向原告发放年终奖。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质量管理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岗位绩效和交通补贴,注:“岗位绩效”随岗位和绩效变化而变化,岗位变化时实行易岗易薪,绩效结果影响岗位小级变化时,相应变更岗位绩效额度(具体参照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2017年1月,因原告怀孕待产期间,与公司产生矛盾,公司根据原告业绩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调整了原告岗位绩效等级,依据考核结果,原告工资和年终奖相应减少。原告投诉均未能解决,于2021年6月29日向西安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同年8月18日该仲裁委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23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667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被告未起诉,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扣发原告工资的依据管理制度不合法,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等,坚持自己诉请;被告则认为合同约定工资可变更、公司管理制度已经公证等为由,认为不存在“克扣”情形,要求驳回原告请求。原、被告各执一词,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和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通话录音记录等,被告提交劳动合同一份、《中兴通讯员工岗位聘任管理规范》、《各级别岗位绩效级差明细表》、《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及历年原告绩效考核结果电脑截图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但不得改变合同约定。本案中,被告根据本单位管理制度确定原告工作期间的绩效等级,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绩效工资额度进行调整,导致原告工资相应减少,经审查,被告公司管理制度经过公证并通过网络向全体职工公开,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以被告公司管理制度违法而要求补发因绩效等级调整减少的工资及因绩效等级调低减少的奖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合同中标注“岗位绩效随岗位和绩效变化而变化,岗位变化时实行易岗易薪,绩效结果影响岗位小级变化时,相应变更岗位绩效额度”的约定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的观点,因属对合同变更的约定,并非必然减损被告责任的约定,故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单位内部的等级评定不服,应当及时通过单位内部机构沟通协调解决。原告主张每年递增300元工资的主张,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同类职工同等待遇的情形,故不予支持。因被告对仲裁机构认定的因原告事假、病假等因素扣发工资16670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因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合同期内工资支付纠纷,故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为公平保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66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