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4民初814号之二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高松岭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6W1N44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街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136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上饶市亿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信美路30号2栋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58924965X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饶市亿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饶市亿豪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8元,减半收取3,179元,由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