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4448号之二
原告: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1号5幢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56528279M。
法定代表人:卢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乙斌,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136X。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计2,638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08元,由原告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