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444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1号5幢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56528279M。
法定代表人:卢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乙斌,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136X。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赣1104民初444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