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4448号
申请人: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1号5幢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56528279M。
法定代表人:卢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乙斌,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136X。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房产、车辆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广禾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超
附财产线索:
账户名: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新区支行,账号: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