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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299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
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136X。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
原告***诉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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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帅美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嘉懿
书 记 员 王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