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执恢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136X。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斌,江西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博纬,江西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947857694。
法定代表人:曾海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丰国安分理处冻结了14×××07账户保证金3949150.05元、2018年12月27日冻结了中国建设银行南丰支行36×××40账户保证金1395563.81元和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87300099000049558账户保证金978450元,于2019年11月5日以2018赣10执1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继续冻结上述三个保证金账户,现因冻结期限将至,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丰国安分理处14×××07账户保证金3949150.05元、中国建设银行南丰支行36×××40账户保证金1395563.81元和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87300099000049558账户保证金978450元。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建荣
审判员  刘志军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文涛
书记员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