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执10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136X。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斌,江西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博纬,江西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947857694。
法定代表人:曾海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丰县琴台河御府小区1号楼1-01、1-02、1-03、1-04、1-05、1-06商铺、2号楼1-02、1-03、1-04、1-05、1-06、1-07商铺、3号楼1-01、1-08商铺。现查明,2018年1月13日本院以(2017)赣10执78号案件已依法对本案查封的3号楼1-01号商铺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刘健以最高价63万元竞得;2018年2月7日本院以(2017)赣10执78号案件已依法对本案查封的3号楼1-08号商铺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胡文明以最高价66.4万元竞得。2018年3月6日,本院以(2017)赣10执78号执行裁定书之四对买受人竞得的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丰县琴台河御府小区3号楼1-01、1-08商铺予以确权,并分别于2018年3月15日和2018年3月19日将确权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南丰县房管局和南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丰县琴台河御府小区3号楼1-01、1-08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建荣
审判员  刘志军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文涛
书记员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