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136X。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斌,江西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博纬,江西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947857694。
法定代表人:曾海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建荣
审判员 刘志军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文涛
书记员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