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3民终7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西山办和平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鸡西市恒山区,系社区推荐。 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区人民法院(2023)黑030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煤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煤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撤销(2023)黑030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有新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已支付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扣除已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诉人在2023年5月9日向***支付35元/天*22天=770元,应扣除上诉人已支付的费用。 ***辩称:未收到上诉人支付的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入职时间:2013年3月;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3年3月1日;三、发生工伤时间:2013年7月31日;工伤认定情况:认定为工伤;四、住院起止时间及交通费用:2023年2月8日入鸡西市二道河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五、劳动能力鉴定时间: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4月28日,对***的鉴定结论为:工伤旧伤复发确认通过;六、申请仲裁时间:2023年4月6日;七、仲裁请求:请求裁决龙煤建设给付***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2日住院治疗22天的伙食补助费1540元;八、仲裁结果: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复发,于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2日住院治疗22天,***主张按每日10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200元。关于***主张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煤建设公司称其已支付了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龙煤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已支付了被上诉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2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龙煤建设公司给付***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