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金马建筑有限公司

神农架林区金马建筑有限公司与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神农架林区金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559728959X。
法定代表人:马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宋洛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66547287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神农架林区金马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6)鄂90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即与电力工程有关的施工,除应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外,还应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否则应视为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于无效。本案中桃园公司与金马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建设施工协议》时,金马公司持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故案涉《建设施工协议》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前述施工协议虽然无效,但金马公司无电力设施许可证系在签订合同之时即已存在的情形,桃园公司在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既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也不主张合同无效,金马公司为履行合同支付的部分费用应属合理,在合同宣告无效后,该部分损失应缔约双方按过错分担责任。二审中,金马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新证据,一审法院重审时应予审查。
综上,因金马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6)鄂90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神农架林区金马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毕勇
审判员沈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