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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81民初2502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鲁1581民初25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5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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