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707号
原告: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村西800米窑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西门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1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