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5民初5334号
原告:***,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同建,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系原告之夫。
被告:***,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
负责人:王玉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伟,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庆帅,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同建、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伟、被告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7304.96元、复查费320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护理费7800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390元,车损2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共计72821.21元;2、请求案件受理费等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4日17时50分左右,***驾驶鲁R5××**小型普通客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郓城五道街中央学府D区门口右转弯时,与自西向东行使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受伤。第371725120220000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另肇事车辆的注册车主是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且肇事车辆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赔偿***的损失。
***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涉案车辆鲁R5××**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在依法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情形下,同意对原告合法有据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被告公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2年2月4日17时50分左右,***驾驶鲁R5××**小型普通客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郓城五道街中央学府D区门口右转弯时,与自西向东行使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受伤。事故发生后,郓城县交警队出具编号为第371725120220000136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鲁R5××**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
三、赔偿责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赔偿。
四、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为***垫付3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头皮擦伤、右眼睑外伤、腰部损伤、胸部损伤、肺挫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郓城县人民医院2022年2月21日CT诊断报告单显示***右侧3--7肋骨骨质连续性中断,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7胸部损伤7.2肋骨骨折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之规定,原告主张误工期10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车损20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有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未提交有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有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
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19832.77+920+380+169.7+3583.2+880+500+372+21.84+142.71+3888.99)元=30691.21元,原告诉请30511.21元,按30511.21元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38+1)天×80元/天=3120元。
3、误工费90天×100元/天=9000元。
4、护理费39天×2人×100元/天=7800元,(原告住院病案显示一级护理39天,一级护理2人护理)。
5、交通费原告诉请390元。
共计:50821.21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0821.21元。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0821.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郓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账号:×××92,跨行行号:102475801006。注明:(2022)鲁1725民初5334号}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被告***负担53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董先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侯 惠
书 记 员 罗 娜
注: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