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70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博洋路D1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琼970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及时向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产权证号:琼(2017)洋浦不动产权第XXXX号,因系轮候本院暂不处置;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共两辆,因系轮候且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做下一步处置;该公司名下无收益性保险等;本院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冻结其名下账户,至今无余额扣划;本院于2025年9月9日已向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鉴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自行负担不利后果。履行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