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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股份公司与北京某体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08民初49044号 原告:北京某股份公司。 被告:北京某体育公司。 原告北京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与被告北京某体育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股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体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体育公司退还我公司会员费19670元;2.某体育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590.1元(以1967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某股份公司为某体育公司体育服务会员。2023年8月23日,某股份公司充值3万元。2023年9月25日起,某体育公司球馆因政府规划原因需要拆迁而停业。截至球馆停业之日,某股份公司在某体育公司账户内余额为19670元。双方于2023年10月30日签订《退费协议》,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足额退还,如未能按时足额退费,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逾期退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截至目前,某体育公司未退还上述费用,故诉至法院。某体育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股份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某体育公司支付羽毛球场地费30000元。2023年10月30日,某股份公司(甲方)与向某体育公司(乙方)签订《退费协议》,其中载明,甲方为乙方会员,现乙方球馆因政府规划原因,需要拆迁,将于2023年9月25日正式结业,为了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双方同意就退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会员账户内余额为19670元;二、乙方同意,对甲方账户内余额于2023年12月31日前足额退还至以下收款账号……;三、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时间足额向甲方退费,甲方有权立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乙方自2024年1月1日起按逾期退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某体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某股份公司提交的《退费协议》,可以证明某股份公司与某体育公司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及退费协商一致。某体育公司应按时向某股份公司退还会员费,对于某股份公司主张某体育公司退还会员费19670元,本院予以支持。现某体育公司未按时退还,某股份公司有权主张相应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其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对于其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体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股份公司退还会员费19670元; 二、北京某体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股份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62元; 三、驳回北京某股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某体育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元(北京某股份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某体育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