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9701民初368号
原告:北京某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海南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博洋路D1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某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方公司)与被告海南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汉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汉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汉地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总计32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的履行利息,一共是30605.8元,计算方式是分两段,第一段是以32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是12585.08元。第二段是以323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2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加计50%,暂计利息是18020.72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的履行利息,计算方式是分两段,第一段是以35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是12585.08元。第二段是以32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加计50%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总降计算机监控系统、环境与视频监控系统采购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HDP-DQCG2018080200019)。合同总价1483500元。2020年9月23日签订《采购订单》(以下称“订单1”,编号为HDP-DQCG2018080200019-1)。2020年11月27日签订《采购订单》(以下称“订单2”编号为HDP-DQCG2018080200019-2)。2023年8月9日签订《付款协议》(编号为HDP-SYXY2023080700712)。被告按期支付价款1160000元,逾期未付款323500元。原告分别于2023年7月9日、2024年2月8日向被告发送《往来款询证函》《法务函》进行催款。因被告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汉地公司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8月9日签订《付款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本金为353500元,被告承诺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原告公司计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随同本金一并支付。被告于2024年9月11日向原告付款30000元,剩余3235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采购订单》《装置单板交货单》《工程验收确认函》《付款协议》《发票》《支付凭证》《往来款项询证函》《法务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未尽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235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分段计算,约定还款期限内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一段计算方式为:以35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是12726元,原告仅主张12585.08元,本院予以照准。第二段计算方式为:以32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某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500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2585.08元;剩余利息以32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加计50%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5.8元,由被告海南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