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99186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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