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者,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南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宏公路192号培新集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生态工业园区清凉峰路21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张某、谢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5)皖1824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张某、谢某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谢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计52900元,由上诉人陈某、张某、谢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