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74396号
原告: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