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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江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02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湖南江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83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湖南江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3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7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车辆信息。 3、被执行人湖南江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 4、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送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6、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024万元,截至2020年7月13日已执行250120元,未执行25.012万元。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3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