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萍某某申请某某、湖南江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赣0302执295号

***、湖南江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8)赣03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

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024万元。

二、如***不能足额清偿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湖南江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三、申请执行费7402.4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