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96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大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丛某,系执行董事。
被告:丛某,男,汉族,住辽宁省。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第三人:某某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某某街。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系执行董事。
原告张某诉被告大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丛某、于某某、第三人某某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予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