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12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斌,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燕山路与嘉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886266。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 磊
书 记 员 张士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