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05民初30259号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服务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8,600元;2.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逾期利息(以68,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4年2月20日起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10日,暂计人民币1,862.16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70,462.16元。
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3年2月6日签订了《某上海商管公司云服务采购合同(2023)》,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云服务,履行期限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合同总价计98,000元,付款期限为:预付款30%,交付款60%,项目保证金10%。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交付了项目资源、提供了云服务,某甲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签署《验收报告》确认验收合格。合同履行期满后,某甲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签署《产品和服务交付(安装、验收)确认单》确认某乙公司已完成合同要求的相关服务内容。至此,合同全款满足付款条件。某乙公司已全额开票。某乙公司曾于2023年12月12日向某甲公司催款,某甲公司仅支付了预付款29,400元,尚余68,600元到期未付,己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某甲公司还应支付某乙公司利息暂计1,862.16元。为此,某乙公司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某甲公司辩称,认可应向某乙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68,600元,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并无合同依据,不应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8日,某乙公司(委托人/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融创上海商管平台云服务采购合同》(编号:BS20X02038)。合同内容为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云服务,具体包括监测云资源、BI云资源、客流云资源、VPC网络、网络防火墙、同城备份服务(VPN隧道)、运维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云服务费为98,000元,费用结算方式与涉案合同相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附件为《服务清单》和《廉洁协议》。
2022年1月4日,某乙公司(委托人/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续签《某上海商管公司云服务采购合同》(编号:BS22X00222),合同约定服务费98000元,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
2023年2月6日,某乙公司(委托人/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融创上海商管平台云服务采购合同(2023)》(以下称涉案合同,编号:BS23X00512)。合同内容为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有偿提供云服务,具体包括监测云资源、BI云资源、客流云资源、VPC网络、网络防火墙、系统软件运维、运维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二、服务费用及费用结算方式:云服务费按照此技术附件中的成熟期云计算服务计价标准计价,具体服务将通过虚拟主机的方式提供,其中:合同费用共合计(小写):¥98,000.00(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含税6%增值税);不含税金额为:¥92,452.83,税金(增值税金额)为:5,547.17。本期云服务费支付采取三次付款方式,支付服务费:1.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第一次支付¥29,400.00(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元整;不含税金额¥27,735.85,税额¥1,664.15)。2.项目资源交付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第二次支付¥58,800.00(人民币伍万捌仟捌佰元整;不含税金额¥55,471.70,税额¥3,328.30)。3.余款10%作为项目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服务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即第三次支付¥9,800.00(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不含税金额¥9,245.28,税额¥554.72).4.甲方每次付款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三、履行的期限、地点:本合同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在上海市履行,乙方应于合同起始日前交付全部项目资源。其中,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不计服务费,为乙方赠送部分。……九、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另有《服务清单》和《廉洁协议》作为附件。
2023年3月29日、同年4月1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9,400元、58,800元。
2023年10月17日上午10时30分许,某甲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向某乙公司员工***送《融创上海商管平台云服务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载明,融创上海商管平台服务采购合同,提供监测云资源、BI云资源、客流云资源、VPC网络、网络防火墙、系统软件运维、运维管理服务,验收情况为合格。另载明:经测试,系统环节达到了要求,符合合同规定,该项目经验收合格。某乙公司在《融创上海商管平台云服务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的验收签章处盖章,某乙公司的员工***、某甲公司员工***分别签字,落款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同日,***微信问***“他们在催盖章,这个能帮盖章吗?盖章有效力”,***答复“不能..”“一边去,签字也有效力”“合同上有的”,***说“合同上没你的签字,否则对比字迹有效力的”***答“你们真没劲”“邮件发给你吧”。同日13时许,***通过邮箱向***送邮件“附件为外滩壹號匯2022年机房监测维保验收单机云服务合同验收单,我方已确认服务达到要求,验收通过。”某甲公司庭审中确认,***系其公司员工,发件邮箱系***所有。
2023年11月7日,某乙公司收到某甲公司支付的服务费29,400元。
2023年12月12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催款函》,催讨涉案合同欠款58,800元以及即将到期的合同款,共计68,600元。某甲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签收该《催款函》。
2024年2月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金额9,800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4年2月20日,某乙公司员工***向某甲公司员工***发送邮件,表示《某上海商管公司云服务采购合同(2023)》已于2024年1月19日结束,不再续约,再次催讨涉案合同第二笔、第三笔付款。同日,某甲公司员工***回复邮件“收悉,感谢贵方一直的支持配合。我方已将必要数据做好转移备份。关于付款事宜,前期材料已提交至财务并向上级公司进行催办;尾款流程仍然流转中。”
原告提交《产品和服务交付(安装、验收)确认单》一份,载明:“产品和服务清单目录:按合同及技术附件要求的工作产品已全部交付用户,完成相关服务内容。1.云计算资源与服务云服务总结报告一份”。某乙公司员工***、某甲公司员工***分别在《产品和服务交付(安装、验收)确认单》签字,落款日期分别为2024年2月29日和同年5月28日。
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以(2025)沪0115破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某对某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6年1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2025)沪0115破207号决定书指定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某甲公司管理人。某甲公司管理人于2026年2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同意且认可本院对本案的审理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原、被告就在某乙公司按约提供涉案合同约定的服务且通过验收、服务合格、原告已出具增值税发票等事实均予以确认,某甲公司经催讨后未予清偿,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68,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原告主张合同系续签,无需验收,故自涉案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即2024年2月20日起,按照一倍LPR计算违约金。被告抗辩,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无合同或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在合同期满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服务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涉案合同于2024年1月19日已届期满,被告员工代表于2024年5月28日在《产品和服务交付(安装、验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故违约金应以2024年5月28日起一个月的次日即2024年6月29日起算,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即2025年11月25日止,按照一倍LPR计算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服务费68,600元以及以68,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不能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二、驳回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
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四十六条……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