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05民初1943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使用建议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4年9月26日,原告深圳市达润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