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7101财保1号
申请人: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办揽月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马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为25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申请人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