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民初118号之三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办揽月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4.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