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民初118号之三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办揽月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4.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