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4025号
原告陕西科特威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717A364W。
法定代表人王龙。
委托代理人惠娟、仝毅凝,系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068787XB。
法定代表人柯智强。
被告***,男,199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
原告陕西科特威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科特威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养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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